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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纠纷实例解析:相邻土地利用的权责边界

地役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有明确规定,旨在调和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需求矛盾,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本文将通过一个虚构但典型的案例,剖析地役权设立、效力及纠纷解决的核心法律问题。

假设甲公司在某临海区域拥有一块建设用地,计划开发高端海景酒店。该地块视野开阔,但通往主干道的唯一路径是一条狭窄的村道,无法满足酒店未来的客货运输需求。与之相邻的乙公司,拥有一块面积较大的仓储用地,其内部有一条宽阔且硬化完好的内部道路,直接连接城市主干道。甲公司为保障酒店日后运营畅通,主动与乙公司协商。双方经谈判,于2022年1月签订了书面的地役权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金,取得在乙公司地块内部道路上通行的权利,通行范围、时段及车辆类型均有详细规定;地役权期限为20年;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了地役权登记。

地役权纠纷实例解析:相邻土地利用的权责边界

此案例中,甲公司(需役地权利人)与乙公司(供役地权利人)通过合同设立的,便是通行地役权。其设立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要求: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订立书面合同,且内容合法。尤为关键的是,双方完成了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完成登记使得该物权具有了完整的对世效力,能够有效保障甲公司在未来二十年内的稳定通行利益,即使乙公司未来将土地转让给不知情的丙方,甲公司仍可向丙方主张该地役权。

地役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其行使权利。但同时,地役权人也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方法、范围,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本案中,若甲公司超出约定,允许大型施工机械频繁夜间通行,造成道路严重损毁或产生巨大噪音干扰乙公司仓储作业,则构成了对地役权的滥用,违反了诚信原则与合同约定。此时,乙公司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要求甲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地役权也可能因特定事由而消灭。例如,若因城市规划调整,乙公司的仓储用地被依法征收,则附着于其上的地役权负担随之消灭。但甲公司可依法就因此受到的损失寻求相应补偿。若约定的二十年期限届满,地役权即告终止,甲公司如需继续使用,需与新的权利人重新协商订立合同。

该案例启示我们,地役权制度是平衡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有效工具。其设立必须遵循法定形式与程序,特别是登记对抗规则,对保障权利稳定性至关重要。权利的行使必须恪守合同边界,遵循诚实信用与不得滥用原则。当需役地与供役地的需求发生根本性变化或权利期限届满时,法律关系也会随之调整或终结。清晰约定、依法登记、诚信履行,是预防和解决此类纠纷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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