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当房产所依附的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而地上建筑物又恰逢被拆除时,权利人将面临复杂的法律处境。这并非简单的“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可以概括,而是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以及公共利益补偿等多重法律关系的交织。
需要明确两个核心权利:房屋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在期限届满后,其权利本身并非消灭,而是进入“自动续期”状态。此时,房屋所有权人依然合法拥有其建筑物。

问题的关键在于,当“自动续期”尚未完成具体手续或费用缴纳,建筑物却因城市规划、旧改、危房等原因被拆除时,权利人的利益如何保障。此时,拆除行为本身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后续处理路径。若拆除属于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则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内容不仅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应当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尽管使用权期限已届满,但因“自动续期”制度的存在,其财产价值并未归零,在征收补偿评估中应予以合理体现。
若拆除是因建筑物本身已成为危房,经鉴定需拆除,且不属于征收范围,则情况更为复杂。房屋所有权人虽拥有所有权,但房屋实体灭失。此时,其对于该地块的权利基础,将回归到处于“自动续期”状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权利人需要主动办理续期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以明确其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状态。之后,权利人可依据新的土地使用权,申请在原址重建或进行其他合法利用。若无力或不愿重建,理论上可考虑转让该土地使用权,但其价值将远低于附有完好建筑物时的房地一体价值。
实践中,最易产生纠纷的是旧城区改造等项目。这类项目往往不是典型的政府征收,可能由开发商主导。此时,权利人需仔细审查项目性质与补偿方案。补偿协议应清晰区分对房屋所有权灭失的补偿与对土地使用权权益的补偿。即便房屋老旧,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尤其是续期后的潜在价值,是补偿谈判中的重要筹码。
面对70年到期后楼被拆的困境,权利人应遵循以下步骤:第一,立即厘清拆除行为的法律性质(征收、危房拆除还是其他);第二,确权并积极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稳固权利基础;第三,根据拆除性质,依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主张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内的公平合理补偿。核心在于,土地自动续期的制度设计为权利人提供了权利延续的保障,房屋实体的灭失并不直接导致其土地权益的丧失,如何在此框架下实现价值的补偿与转化,是解决问题的法律关键。
权利人应积极保存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拆除通知、沟通记录等所有文件,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在复杂的法律与行政程序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