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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的法律要件与实务探析

合同订立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环节,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义务得以确立的基础。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订立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其过程不仅关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实现,更直接影响合同效力与后续履行。本文旨在剖析合同订立的法定要件,并探讨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合同订立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法律行为。这一过程通常经由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完成。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商业广告、价目表等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其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性质上并非要约本身。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应当与要约保持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合同订立的法律要件与实务探析

合同形式是意思表示的载体。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虽然口头合同便捷,但在发生争议时举证较为困难,故对于标的额较大或关系复杂的交易,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内容的确定性是合同成立的关键。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其他内容可以通过合同解释规则或法律补充性规定予以确定,这体现了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合意的立法精神。

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订立阶段的重要制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其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前,旨在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

实务中,合同订立环节常出现诸多争议。例如,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界限不清,承诺期限的计算方式存在误解,以及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该条款可能不成为合同内容。通过拍卖、招标等特殊方式订立合同,应遵循特别规定。

合同订立并非一蹴而就,其过程交织着法律技术与商业考量。当事人不仅需关注最终文本的签署,更应重视磋商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清晰的要约与承诺、完备的合同条款、规范的订立程序,是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合同目的顺利实现的基石。在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之间寻求平衡,方能构筑稳定可靠的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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