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始终致力于回应现实需求,维护家庭稳定与公民合法权益。2022年,相关法律框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础上持续实施与细化,并未颁布全新的独立“离婚婚姻法”。公众所关注的“最新规定”,实质上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后,其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制度的各项核心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深入适用与明确。本文将对这些关键规定进行梳理与阐释。
协议离婚程序增设了“离婚冷静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后,需经历为期三十日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场申领离婚证;若未申请,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此项制度旨在防止冲动离婚,给予当事人慎重考虑、修复关系的机会,但其适用仅限于行政协议离婚程序,诉讼离婚不在此列。

诉讼离婚的法定标准得以进一步明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在原有“感情确已破裂”的概括性原则下,列举了若干具体情形,如重婚、家庭暴力、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新增了一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为那些首次诉讼离婚未获支持、但夫妻关系确无改善的当事人,提供了更为清晰的判决预期,减少了“久诉不决”的现象。
再次,关于子女抚养与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更加强调公平与子女利益最大化。在抚养权归属上,法律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财产分割上,强调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特别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上述原则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原有四种情形(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条款。这使得一些严重违背婚姻义务、伤害配偶权益但又不属于前述明确列举的行为(如欺诈性抚养、严重违背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也可能成为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加强了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法律救济。
当前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核心在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体系化构建。这些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平衡个人离婚自由与维护家庭社会稳定的双重价值取向,既通过冷静期等制度防止轻率离婚,也通过明晰裁判标准、强化权益保障来应对确已破裂的婚姻。对于公众而言,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在婚姻关系中明晰权利义务,在面临离婚抉择时也能更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