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文明的基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作为调整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及其他近亲属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体系化地构建了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法律框架。其内容涵盖广泛,从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到家庭关系的维系与财产安排,为公民的婚姻家庭生活提供了全面的行为指引与权利保障。
婚姻的成立以自愿、完全合意为根本。法律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结婚登记是确立合法夫妻关系的唯一法定形式,要求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达到法定婚龄。法律亦规定了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情形,以保障婚姻质量与后代健康。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则为存在法定瑕疵的婚姻关系提供了救济途径,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受胁迫一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关系是婚姻家庭编的核心。法律确立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双方均享有使用自己姓名、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及社会活动的自由。在财产关系上,我国实行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模式。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的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等则被明确为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财产归属进行自由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父母子女关系方面,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收养制度则严格规范了收养关系的成立、效力与解除,旨在最大化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制度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既保障离婚自由,又防止轻率离婚。协议离婚需双方自愿并签订书面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经过法定冷静期程序。诉讼离婚则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基本标准,并列举了重婚、家暴、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具体情形。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经济补偿、经济帮助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则分别针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生活困难的一方及无过错方提供了救济与保障,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关怀。
家庭暴力与虐待行为为法律所明令禁止。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暴力并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为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身心健康构筑了坚实的法律防线。
总体而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通过一系列具体、可操作的规范,致力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它不仅是裁判家事纠纷的依据,更是引导公众树立优良家风、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的行为准则,深刻体现了法律对个体幸福与家庭稳定的守护。